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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的积极探索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问题研究》成果简介

中共中央党校陈文通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问题研究》(批准号为99BJL004),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一、研究的主题(对象)和重点

本课题研究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广义地说是研究“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特殊规律;阐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殊性,阐明这种经济制度和其他相关的经济制度——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改革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联系、共同点和质的区别;探索确立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依据;澄清在基本经济制度定位和所有制形式等方面存在的种种误解;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研究的指导思想和科学方法

作为本课题研究的基本理论指导的,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他们的理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对“跨越论”。

唯物主义历史观认为:第一,生产力对经济制度和上层建筑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是不能颠倒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从而决定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经济制度;而经济制度作为经济基础,又决定上层建筑。第二,经济制度的发展演变是有规律的,必经的发展阶段是不能跨越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它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第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人本身的发展是一致的,但在发展过程中要付出历史的代价。人类生产力发展,从而人类才能发展,同每个人的发展是一致的,但这种发展开始要靠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靠牺牲整个阶级,因此,个性的比较高度的发展,只有以牺牲个人的历史过程为代价。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认为,在中国,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在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基础上,不可能直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而必须以新民主主义制度作为它的中间环节和过渡形式。主张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和实行社会主义的思想是错误的。在“三座大山”推翻以后,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不是彻底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而是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之下,在适当节制资本的同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做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还不够格。采取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最适当,要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看广大人民群众愿意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他多次向来自落后的非洲国家的领导人建议,现在最好不要搞社会主义,要搞也只能搞符合本国特点的社会主义。

本课题的研究坚持“科学上的诚实”精神(这是马克思对李嘉图的评价)。在研究中,一方面,最重要的是探索规律性的东西。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和个人利害为转移的。本课题研究的是经济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性。不仅研究人类社会历史上经济制度发展演变(经济运动)的一般规律,而且重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发展演变的特殊规律。另一方面,反对不科学的庸俗经济学和单纯辩护论的观点。

本课题的研究还贯彻这样一种精神,即为实现人的全面解放而奋斗。就是说,要把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逐步实现这样一种崇高的目标相联系。所谓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就是使人从人的依赖关系中、物的依赖关系中、孤立封闭状态下、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中、动物般的生存竞争中、自然规律的强制下、必然王国中解放出来。

三、研究成果的基本内容和逻辑体系

本研究成果的正文共分为15章,另有绪论和两个附录。正文实际上是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理论准备部分。这部分主要对“经济制度”范畴、所有制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共产主义(即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由俄国公社引出的落后国家能否“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的问题进行了考察。重点在于说明和回答,什么是经济制度,人类社会所有制形式发展演变有什么样的规律性,共产主义经济制度的实质是什么,建立在落后小生产基础上的土地公有制能否直接建立共产主义制度。

第二部分,是研究成果的主体部分。这部分系统考察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具体地说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制度变革的历史经验,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涵义和理论依据,如何正确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所有制的一般性质和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地位,我国所有制结构发展演变的规律。

第三个部分,是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必要延伸。这部分主要考察了同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经济形式和分配方式,说明一定的经济形式和分配方式是由一定经济制度决定的。

这项研究成果最集中的是阐明我国现阶段的“五个定位”,即经济社会形态、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形式、国有经济、政府职能的定位。这三个部分以及每个部分的各章,都体现了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从简单到复杂的逻辑联系。

四、研究成果在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

第一,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由落后国家产生的社会主义,即“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未能建立共产主义制度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和马克思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相比,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二者在产生的历史前提、社会矛盾、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社会形态等等方面,都有质的区别,应当从理论上区别开来。这种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形式上似乎是“跨越”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实际上是以一种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特殊社会形式,一条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完成通常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完成的历史任务(即“四个化”的任务)。这种情况既不表明共产主义制度可以率先在个别或少数落后国家建立起来,更不表明在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更容易。只有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才能把科学社会主义和民粹派社会主义(这是具有落后国家特点的的空想社会主义)区别开来。

第二,把两种不同意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别开来。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社会主义的区别,不是表现在未来的目标上,而是集中表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切地说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而言之,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这两者同样应当从理论上区别开来。在后发展国家,这是以社会主义道路完成资本主义阶段历史任务的特殊阶段,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这种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处在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社会主义,是和当代资本主义同时并存的社会主义,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

第三,把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区别开来。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特殊的质的规定性,是不能和理论上抽象的或完成形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混为一谈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种公私并存、社资兼有的复合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的经济制度,是私有制经济成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制度,是采取了市场经济形式的经济制度,是以交换价值和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的经济制度,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这一经济制度的性质和特征,是由多种所有制形式及其相应的经济形式和分配方式共同体现的;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和发展前途,以及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区别,又体现了和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联系和某些共同点,以及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经济制度的质的区别。

第四,把三种不同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区别开来。所谓“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三种不同的意义:第一种,从理论上讲,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合乎规律地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必然地优越于作为它的母体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第二种,由旧中国产生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优越于旧中国的经济制度;第三种,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比走资本主义道路更优越。在当前的实践上所说的优越性,其实仅仅是后两种意义的优越性。

第五,把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开来。公有制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具有一切公有制的共同特征,而且一定要建立在现代的、科学的、社会化的生产力基础上,必须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基础上,必须是总体上否定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在人们能够最大限度地支配“一般社会力”的基础上,消灭阶级存在的经济条件,消除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上的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至多在形式上隶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不能在经济上实际占有的名义上的公有制,不仅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甚至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公有制。在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劳动者对公有制形式的要求,不一定是对社会主义的要求,也可以是对“大锅饭”的依赖,或者对政府帮助的依赖。越是在贫穷的状态下,越是存在比重过大的弱势群体,这种依赖也越多。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论是国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还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我们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但不能只着眼于形式,而应当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第六,科学认识初级阶段的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是同国家(从而同阶级)的存在相联系的,虽然具有社会所有制的外观,并执行社会的职能,但和作为劳动者共同体的公有制相比有质的区别。国有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形式,可以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可以成为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在经济关系上和私人资本是对立的;但是,在国有经济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中,劳动和所有权是分离的,因而并不是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把国有经济和社会主义划等号,同把公有制形式和社会主义划等号一样,是不科学的。把国有经济和国家垄断等同于社会主义,是一百多年前就受到恩格斯批判的“国家社会主义”思想;而在实践中,国家社会主义又往往同民粹派社会主义结合在一起。

第七,正确认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内涵和实质公有制(实际涉及的主要是国有制)的实现形式,无非是公有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公有制的不同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存在公有资产的场合,才谈得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私人资本和私人企业的“社会化”(例如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合作社和股份公司),不等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恰恰相反,是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之所以会存在多种实现形式,一是因为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二是因为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可以分离。按照公有资产是否发生产权分离,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分为产权统一的实现形式和产权分离的实现形式。在产权统一的实现形式中,又分为独资企业的实现形式和混合型企业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实行多种实现形式的实质,是在公有经济内部引入私有制的因素和成分,是改变原有的产权制度和生产方式。

第八,以唯物史观科学认识私有制的历史地位。私有制是同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并成为该阶段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因此,不能抽象地说公有制和私有制何者好或者不好。私有制有不同的历史形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从而有剥削)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同没有剥削的小私有制相比,是更先进的私有制形式。私有制(无论是小私有制还是资本主义私有制)都有历史的局限性,从理论上讲,总有一天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为高级的所有制形式所取代。但是,私有制不是单纯凭借行政和暴力手段所能消灭的,归根到底是由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消灭的。在我国现阶段,私有制仍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彻底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

第九,市场经济是现阶段经济制度在交换方式上的表现。同我国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经济形式,只能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从表面上看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但实际上是由一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交换方式(劳动和产品的交换)。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特征是产权独立和经济自由。产权独立不等于私有制,但其典型形式是私有制;经济自由不等于资本主义,但经济自由的发达形式是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各种要素(包括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因此,现代市场经济的典型形态是资本主义经济。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过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不能不服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第十,现阶段基本的分配方式上按要素分配。分配方式是生产方式的背面和表现,经济制度、生产方式(劳动方式)和经济形式确定了,分配方式也就确定了。要把分配方式和收入来源(根据)区别开来,把按劳分配和劳动收入区别开来。就收入来源来说,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劳动收入;另一类是非劳动收入(以各种产权为基础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资产收益、产业利润收入、知识产权收益)。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薪收入占全部收入的70.7%,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94.2%。这说明,劳动收入是我国居民收入的主体。但是,劳动收入同完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相联系,包括个体劳动者的自劳收入、雇佣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联合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参与总体劳动的经营者的薪酬,等等。其中,只有一种属于按劳分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个体小生产方式以外,主要的劳动方式是社会化的雇佣劳动,而不是联合劳动。因此,现阶段的基本分配方式应当是按要素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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