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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6    总第21期)

 

                                                                                    2006718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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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关键性环节  促进产业化发展

“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研究着眼政策与实践探索

 

    如何实现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转变,是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亟待探究的重要命题。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青年项目成果《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论与政策研究》(课题负责人:四川大学杨明洪),运用经济学理论,结合四川省的有关实践探索,对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论及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对策建议:

    一、在产业政策方面,尽快出台文化开放领域的市场准入标准、准入程序及管理监督办法;降低文化产业的准入门槛,鼓励和放宽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领域,以解决我国现有产业政策在一致性、透明度及对非国有资本的高壁垒倾向等方面与WTO规则相矛盾的问题。

二、在财政、投资、金融等政策方面,政府对重点龙头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解决自主创意知识产权价值在增值税中不予抵扣、地区性高交易费用与分工层次缺失所带来的企业高运行成本等问题;转变文化投融资方式,逐步推行对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模式,促进风险投资公司加入龙头企业的资产重组,改革文化基础设施投资操作方式,以解决国家文化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投入渠道单一,民间投资不足等问题;建立担保基金等各级各类文化产业基金,加大利用证券市场扶持龙头企业力度,建立文化产业化风险防范体系,以解决文化企业“贷款难”、风险防范体系缺位等问题。

三、在重塑国有文化主体地位的政策方面,明确企业的产权及法律上经济上自主经营的实体地位;打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实体,促使其在文化市场的投融资、跨地区跨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文化资源整合中发挥作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本分层次纳入国资委管理或实行控股、持股等;促进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在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的政策方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文化资源市场、文化类知识产权市场、文化经理人市场、农村文化市场,促进统一、开放的文化市场体系的形成,克服文化市场体系的不完整性、滞后性、封闭性和垄断性。

五、在科技政策方面,加强对基础科技的支持力度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以解决文化资源表现形式、传播和文化产品交易等问题。

同时,还提出了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市场化配置等新机制、健全文化资源保护立法、完善政府宏观管理体系等建议。

 

 

剖析现状问题  探究前沿领域

《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制度研究》提出建议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条件下,如何对文学艺术作品实施全面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成果《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制度研究》(课题负责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祝晓玲、任燕),结合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国内外司法实践和典型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论述了我国在文学艺术领域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司法实践的不利影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文学艺术领域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对策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现行法律中著作权种类重新进行划分与整合,如:将著作利用权独立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著作人身权中以作者身份权取代署名权、以保护作品完整权涵盖修改权、增加收回权;细化著作权各项权利的内容等;以澄清著作权分类理论的混乱,消除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权利内容表述不准确、概括不全面及自相矛盾等对司法实践的不利影响。

二、通过国内立法明确对实用艺术作品(服装、平面、室内装潢等设计作品及效果图)的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保护模式互相衔接配合,以填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等在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方面的空白,解决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本国作品和外国作品在国内不同等待遇等问题,使我国的文化、艺术创作及相关产业更好地走向世界。

三、构建分别以群体(氏族、村落或民族)和国家为对内对外权利主体、以精神权利(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和经济权利为基本内容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以尽快改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缺乏健全法律保护、被大量侵权甚至向国外流失的现状,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力及其传承与发展。

四、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的相关规定,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成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以解决我国现行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不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问题,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的平衡与协调。

五、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直接通过著作权法对肖像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与《著作权法》(第3 条)对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相抵触的问题。

六、在著作权法中采用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权益二者并列的立法体例;对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等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采取一般定性+分类规定的系统化保护方法。

七、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建立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八、建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进一步明确著作权侵权责任,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逐步提高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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